
李翠晓
律师
最高法:错误汇款人能否要求排除对错误汇款资金的强制执行? 裁判要旨:当事人汇入他人银行账户的款项,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款项具备特定化属性,否则,该款项进入他人银行账户之时,即视为归该银行账户权利人所有。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对该银行账户内款项进行执行时,该汇款的当事人不享有排除执行的权益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(2018)最高法民申31号 再审申请人(一审被告、二审被上诉人):刘玉满,女,1966年2月8日出生,汉族,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。 委托诉讼代理人:孙健,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。 委托诉讼代理人:李思远,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。 被申请人(一审原告、二审上诉人):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。住所地: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营盘北街3号六层601-620室、七层701-703室。 负责人:于苓,该公司总经理。 委托诉讼代理人:崔修滨,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。 委托诉讼代理人:张祎婷,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。 被申请人(一审被告,二审被上诉人):辽宁亿科铜业有限公司。住所地:辽宁省铁岭
2019-12-11 09:34: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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